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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比劳动者过得更好:劣等处遇原则(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

如果从国家领到的补助比工作挣到的钱还多,人们还会继续工作吗?这是围绕福利制度的争论中长久以来反复出现的问题。大约190年前,英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十分坚决的回答:接受帮助的穷人,其处境必须比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更差。这一原则就是“劣等处遇原则(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

简单来说,劣等处遇原则是指“接受公共救济者的生活水平,必须低于靠自己劳动谋生的最底层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这一构成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骨架的思想,源于对福利可能助长懒惰的担忧,并以不断变换的名称和形式,至今仍留存在当代的福利争论之中。

本文将依次介绍劣等处遇原则出现的背景与核心内容、这一原则所造就的济贫院现实,以及它在现代福利制度中留下的痕迹与课题。

1834年英国的劣等处遇原则:概括“受救济者的生活不得比最底层独立劳动者的生活更有吸引力”这一历史思想,以及济贫院纪律、家庭分离与污名、现代启示的图解
劣等处遇原则及其局限。本图说明的是历史上的制度,并不代表当今的福利标准。资料:UK Parliament, Poor Law reform · 1834年济贫法委员会报告。

救济不能优于劳动的思想

劣等处遇原则为何出现?

再现19世纪初英国乡村广场上的场景:在一座石砌教区教堂前,身着朴素旧式服装的农业劳动者聚集在摆着面包的木桌旁

在英国,自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以来,一直延续着由教区用征收的济贫税救助贫困邻里的体制。然而到了18世纪末,人口增长、战争和粮价暴涨叠加在一起,需要帮助的人大幅增加。

(1)补足工资的斯品汉姆兰制度
1795年,伯克郡斯品汉姆兰的治安法官们聚在一起,制定了一张按面包价格和家庭人口用济贫税补足不足工资的标准表。这一斯品汉姆兰制度(Speenhamland System)在英格兰南部农村推广开来,却被批评带来了副作用:农场主知道教区会补足差额,便把工资压得更低。

(2)1832年皇家委员会的诊断
济贫开支不断膨胀,英国议会于1832年组建皇家委员会,调查济贫法的运作情况。埃德温·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和经济学家纳索·西尼尔(Nassau William Senior)等人参与的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旧制度花费高昂、管理松散,并提出劣等处遇原则作为解决办法。


原则的核心内容

一座有着高墙和巨大铁门的维多利亚时代红砖济贫院,庄严地矗立在砾石院子的另一头

1834年的委员会报告明确规定,受救济者的处境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在表面上,都不得比最底层的独立劳动者更令人向往。这里的“Eligibility”并非“资格”之意,而是取其“值得选择”的古义。也就是说,救济必须比劳动更缺乏吸引力。

  • 废除院外救济(Abolition of Outdoor Relief):取消住在家中领取钱物的方式,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只在济贫院内提供帮助。
  • 济贫院检验(Workhouse Test):把愿意进入济贫院这件事本身视为确实贫困的证据。人们认为,只有做好准备忍受繁重劳动和严格纪律的人才会求助。
  • 中央管控(Central Control):把多个教区合并为济贫联合区,由中央的济贫法委员会在全国适用统一标准。

这些建议在同一年促成了济贫法修正案(Poor Law Amendment Act),即通常所说的新济贫法。其背后是马尔萨斯认为人口增长快于粮食增长的人口论,以及边沁认为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功利主义。


济贫院的现实与批评

在再现旧时济贫院的博物馆里,狭长空荡的食堂中摆着一排排木长椅和长桌,桌上放着铁皮碗和勺子,光线从高高的拱形窗户照进来

新制度下建起的济贫院着眼于以低成本关押大量人员,越来越像监狱,反对者称之为“济贫法巴士底狱”。

(1)被拆散的家庭
济贫院按性别和年龄把收容者分开居住。夫妻和子女虽然同在一栋楼里,却必须分开生活,这种家庭分离激起了尤为强烈的反对。

(2)安多弗济贫院丑闻
1845年,汉普郡安多弗济贫院被曝出饥饿的收容者啃食他们为制作肥料而碾碎的骨头上残留的骨髓和软骨。这一丑闻引发了议会调查,1847年济贫法委员会被改组为有内阁大臣参与的济贫法管理局(Poor Law Board)。

(3)文学与改革者的批评
查尔斯·狄更斯在小说《雾都孤儿》(Oliver Twist)中,以济贫院孩子多要一碗粥而引发轩然大波的场景讽刺了这一制度。1909年,由比阿特丽斯·韦伯(Beatrice Webb)主导的皇家委员会少数派报告从社会结构而非个人身上寻找贫困的原因,主张解散济贫法,这一思想后来延续到了贝弗里奇报告。济贫法最终于1948年被国民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废除。


现代福利中留下的痕迹

在明亮的社区福利中心咨询窗口,一位社会工作者与一位中年来访者隔着放有笔记本电脑和空白表格的整洁桌子相对而坐交谈

济贫院已经消失,但福利不应挫伤劳动意愿的思想,至今仍存在于许多制度和争论之中。

(1)最低生活与劳动意愿之间的拉锯
主张公共救助的给付应低于按最低工资挣得的收入,与劣等处遇原则同出一源。反之,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如果给付压得过低,连最起码的有尊严的生活都难以保障。韩国的国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也在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例如以参加自立项目作为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领取给付的条件。

(2)福利陷阱与污名
通过工作稍微增加收入,给付就被相应削减,结果反而吃亏,这种现象称为福利陷阱(Welfare Trap)。如今,与其降低给付,更多的尝试是通过劳动奖励金这类越工作支持越多的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让受助者感到羞耻的污名(Stigma)会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迟迟不敢申请,因此被视为劣等处遇原则留下的阴影。


劣等处遇原则源于救济不能优于劳动这一简单的想法,结果却有时让帮助穷人的制度变成了惩罚穷人的制度。这一原则的历史表明,在设计福利时同时守护劳动意愿和有尊严的生活是多么困难。在今天常听到的“不能让劳动者吃亏”这句话里,190年前的那个问题依然原封不动地存在着。

追问该把求助的门槛定得多高,这就是思考公平福利的社会福利学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