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历史剧中,常常能看到穷人聚集在村里的教堂前领取面包的场景。那些面包并不只是靠某个人的善意准备的,而是用村民依法缴纳的税款置办的。
这一制度的起点正是“伊丽莎白济贫法(Elizabethan Poor Law)”。伊丽莎白济贫法是1601年英格兰议会制定的法律,指的是不再把救助穷人的事只交给教会的慈善,而是规定由各教区征税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本文将依次介绍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产生背景和核心内容、将穷人区分开来加以救助的方式,以及这部法律留下的局限和对今天社会福利的影响。
第一部把贫困定为共同体责任的法律
伊丽莎白济贫法产生的背景

伊丽莎白济贫法并不是某一天突然制定出来的法律,而是对近100年间积累起来的社会变化所作出的回应。
(1) 修道院消失后留下的空缺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照顾穷人的事主要由修道院和教会承担。然而,1530年代后期亨利八世(Henry VIII)解散修道院后,饥饿的人们可以依靠的地方大大减少了。
(2) 失去土地、四处流浪的人们
同一时期,随着羊毛产业的壮大,地主在耕地周围筑起围栏养羊的圈地运动(Enclosure)蔓延开来。失去生计的农民涌向城市和街头,流浪贫民被视为动摇社会秩序的问题。
(3) 把先前的法律整合为一
英格兰在16世纪制定了多部与贫民有关的法律,1597年还制定了设立贫民监督官的法律。1601年的济贫法就是把这些分散的规定加以修订,整理成一个体系。因为是在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在位第43年通过的,所以也被称为“伊丽莎白43年法”,并常与后来的多部修正法一起被称为旧济贫法。
由教区用税收救助贫民的结构

伊丽莎白济贫法最大的特点是,把救助穷人的事交给各村庄的教区(Parish),而不是整个国家。
- 教区(Parish):以教堂为中心划分的地区单位,是实际执行济贫法的行政单位。
- 贫民监督官(Overseer of the Poor):每个教区选出的人,负责征税,并甄别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救助。
- 济贫税(Poor Rate):向使用教区内土地或房屋的人征收的税,是贫民救济的财源。
由于监督官就是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的邻居,他们比较清楚谁真正处境困难。此外,这部法律还规定贫穷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扶养的责任,同时强调了家庭的作用。
当时的教区是以一座教堂为中心的小村庄单位。由于居民彼此都很熟悉,要辨别那些不干活只想领救济的人也比较容易。反过来,这也伴随着监督官随意评判他人、加以歧视的风险。

将贫民分为三类的方式

济贫法并不是对所有穷人一视同仁,而是根据能否劳动加以区分,用不同的方式对待。
(1) 无法劳动的贫民
指老人、病人、盲人等自己无法劳动的人。对他们发放钱、面包或衣物,或让他们住进济贫院。
(2) 能劳动的贫民
指身体健康却没有工作的人。教区为他们准备工作和材料,让他们劳动。
(3) 拒绝劳动的贫民
指被认为有能力劳动却不劳动的人以及流浪者。他们被送进感化院或监狱,受到严厉对待。穷人家的孩子则被送去当学徒学习手艺,目的是让他们培养自谋生计的能力。
院内救济与院外救济
在济贫院等设施内给予救助的方式称为院内救济,向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发放钱或物品的方式称为院外救济。由于建设设施花费巨大,实际上院外救济的使用要广泛得多。把能劳动的人集中到设施里让他们干活的济贫院真正开始增加,是在1723年的法律出台之后。
济贫法的局限与留下的遗产

伊丽莎白济贫法在200多年间一直是英格兰贫民救济的骨架,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 各教区不同的救助
由于没有统一的运作标准,各教区的救助水平差别很大。于是出现了穷人迁往救济更优厚的教区的情况,1662年还制定了定居法,规定只能在因出生或婚姻等而有渊源的教区领取救助。
(2) 工业化带来的危机
1795年出现了按面包价格补贴低工资的斯宾汉姆兰制度(Speenhamland System)。但随着工业化、歉收和拿破仑战争叠加,费用大幅增加,最终在1834年被新济贫法(Poor Law Amendment Act)大幅改变。
(3) 公共救助的根源
随着1948年英国《国民救助法》的施行,济贫法体系正式落下帷幕。尽管如此,它不把贫困看作个人的不幸,而看作共同体应当用税收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一理念被视为今天公共救助制度的起点。
伊丽莎白济贫法虽然存在区别对待穷人、强迫劳动的局限,但它首次把贫民救济纳入法律和税收的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今天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也建立在这条漫长的脉络之上。
知道400多年前在村里教堂前分发的一块面包曾是共同体的承诺,这就是理解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第一步。